公租房有买卖权吗?

公租房是不能卖的。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它的产权不是属于个人的,所以是不能买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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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用来买卖交易吗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的产权属于政府,承租人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规定情形的,应该退回公租房。更别说擅自买卖。
如需上市交易,应在经得政府的许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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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可以买卖的。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不可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的评估。
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之后,才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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