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给户口本怎么迁户口

离婚后男方不给户口本可以这样做:
在确认户口本确在男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户口簿是共用的,男方不给可告对方侵权;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拿不到户口簿,可确认其已遗失,在户籍部门补发时将户口顺便迁出。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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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男方不给户口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户口簿是共用的,男方不给可告对方侵权或者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在户籍部门补发后,完成户口迁移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申请;
2、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开具户籍证明;
2、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领取准迁证;
3、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具迁移证;
4、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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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不给户口本的,有2种办理迁户口的方式。分别是:
1、确认户口本的确是在配偶方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户口本是双方共有并且共用的,配偶方不愿拿出来的,即可告对方侵权;
2、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在户籍部门补发时可以将户口迁出。
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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